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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04 (20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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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環評審查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倘環評審查委員會係由委員個別就書面資料形式審查並確認之方式表示意見,將使之合議制精神蕩然無存,而與環評法第3條之規範目的相悖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環評審查委員會
、
合議制
、
普通多數決
、
專家參與
、
正當行政程序
、
環評審查決定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4 (20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既成道路——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最終責任主體——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70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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