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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07 (201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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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教師——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教師不服不續聘之措施,既享有多元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則作成不續聘措施的學校對於不服該措施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之教示,即應為完整的告知,如漏未教示,自有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教師
、
不續聘
、
救濟方法
、
救濟期間
、
漏未教示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07 (20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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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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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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