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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07 (201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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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教師——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公私立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教師權利義務、待遇等事項之爭議,僅得依教師法第31條第2項後段規定,就申訴決定提起再申訴之救濟途徑,而無同法第33條對於再申訴決定提起訴訟之權利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教師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申訴
、
再申訴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07 (20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9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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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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