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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02 (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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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或訴願機關逾3個月不為決定,於起訴不變期間內未提起行政訴訟者,亦屬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所指「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狀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存續力
、
再審
、
法定救濟期間
、
程序重開
、
法定事由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02 (20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4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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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76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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