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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02 (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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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4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專業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既得作為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之申報備查義務人,如其係公司組織而違反該行政法上之申報備查義務者,原則上自應以公司為處罰對象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申報備查義務人
、
公司組織
、
處罰對象
、
負責人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02 (20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土地所有權人——最高行政法院104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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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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