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86年加入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是創始會員國之一。在民國90年接受第一輪相互評鑑時,因當時我國有亞洲第一部的洗錢防制專法,因此評鑑的結果為成效良好。未料96年接受第二輪相互評鑑時,即因法規制度落後、金融機構執行預防措施不力,執法部門欠缺查緝金流能力等等,落入一般追蹤名單,與越南、印尼、菲律賓同等級;到100年又被降等為加強追蹤名單(enhanced-follow up),持續至103年間第二輪相互評鑑程序結束時,仍與不丹、馬爾地夫、巴基斯坦、巴布紐亞幾內亞、菲律賓、阿富汗、寮國、越南、汶萊等國同列過渡追蹤程序之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