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係已開發或開發中國家皆有貪污發生,而隨著各國經濟的連結或市場開放,貪污更跨越國界,成為全球化的犯罪現象,例如西門子公司為取得外國標案,透過設在第三國之空殼公司或包裝成顧問契約之方式,行賄當地官員 。貪污不僅腐蝕公眾對於公部門之信任,對經濟發展、民主化及法治國之建立亦係一大隱 憂 。近年來,貪污成為國際犯罪學研討會熱議之題目 ,部分國際組織更制定公約以對抗此一現象,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1997年之「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公約 ,或如美洲國家組織(Organisation Amerikanischer Staaten)或非洲聯盟(Die Afrikanische Union)亦有對抗貪污之刑罰協定。惟前開協定僅限於特定犯罪型態(如行賄公務員)或區域,實不足以對抗全球化之貪污現象。有鑑於此,聯合國大會於2002年1月31日以56/260號決議特設委員會起草對抗貪污之刑法公約,該草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最終於2003年10月31經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