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以下為罰則之規定,係對於違反交易規則所設之處罰規定,有價證券之發行者、投資者與處理交易業務之相關機關,均為受規範之對象。就法律效果觀之,主要為刑事制裁,僅於第177條之1與第178條中對少部分違反行為課以行政制裁,因此,可認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係以刑事制裁作為抗制違反行為之主要手段。就證券交易法之歷次修法軌跡觀察,為了因應逐漸多樣化的交易型態及鉅額化的損害情事,除在處罰範圍上有所擴張外,在處罰程度上亦呈現重刑化之走向,換言之,證券交易法在修正趨勢上,大致是依循「以重刑抗制經濟(金融)犯罪」之思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