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所有位於A縣特定農業區兩筆土地,其中一筆面積一千平方公尺,被編定為交通用地,本供公衆通行之用,茲因B需地機關申請徵收該地供作道路使用已獲核准,且已於二八年十月一日公告徵收在案;惟於徵收後尚餘五十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另一筆為系爭土地之毗鄰地,面積二千平方公尺,編定為農牧用地,供稻作之用。今甲向A縣地政機關申請一併徵收系爭土地,遭A縣地政機關以違反「比例原則」為由予以否准,試問:該機關之處置是否合法?又,甲以系爭土地面積過小不能為相當使用再次向A縣地政機關申請一併徵收,被告以系爭土地可變更為農路使用而與其毗鄰農牧用地同供稻作經營,認仍得為相當使用而再次否准之,則該機關之處置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