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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法不禁止「性交」,而是禁止「强制性交」
作者 鄭逸哲 (Yi-Che Cheng)
中文摘要
一九九九年時,增訂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將「性交」定義為:「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自此,刑法上之「性交」不僅止於口語中的男女間性器接合--現行刑法就此以「姦淫」名之--而大幅度擴張至「口交」、「肛交」和「異物插入」。
起訖頁 28-29
關鍵詞 強制性交性交法條競合法律適用特別關係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910 (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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