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告」的基本意義,是檢察官(或自訴人)向法院表示「訴追」之意,指起訴「請求」法院審判做出處罰被告的實體裁判而言。在彈劾式訴訟結構下,基於審檢分立,起訴者與審判者分道揚鑣,各有所司,衍生出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的「無訴即無裁判」的概念。另因刑事訴訟為追求公平法院之理念,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制衡審判的專擅、救濟裁判的錯誤,採行司法體制內的審級救濟制度,對於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之判決結果,未經上訴權人合法提起上訴之部分,即不在上訴審審判範圍,上級法院受上訴人上訴範圍之拘束,不得逾上訴範圍,就未經上訴部分予以審判,是為「不告不理」進一步應探討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