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A國人甲男和B國人乙女在C國一見鍾情,甲於戀愛期間購買鑽石戒指,利用餐會的場合,當衆向乙求婚,贈送鑽石戒指給乙,乙接受鑽石戒指並當場表示同意與甲結婚。甲、乙二人訂定婚約之書面,約定在六個月之後於B國結婚。六個月之後,甲擬請求乙辦理結婚手續,但乙卻刻意閃躲,後來出面竟說自己已有配偶,無法和甲結婚,甲傷心不已。如甲、乙的住所分別在A國及B國,二人均受僱來我國工作,甲請求乙返還求婚時所贈送的鑽戒,並賠償甲所受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乙則表示婚約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感情之事本來就不可勉強,並拒絕甲之請求。如A國、B國及C國法律關於婚約的規定各不相同,甲向乙居所地之我國法院起訴。試問:我國法院對於上述爭議,應如何適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