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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區域均衡發展,提升城市競爭力,立法院增訂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第七條之一規定,賦予縣(市)單獨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法源。立法院於法案三讀時以附帶決議要求,擬於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之縣(市),應擬具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限於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甲市市長A與乙縣縣長B之任期本應至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惟甲市與乙縣早就有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共同意願,在地制法增訂條文正式施行後,立即完成必要的法定程序,並將改制計畫送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若經行政院核定甲市與乙縣於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則依地制法第八七條之一規定,現任甲市市長A與乙縣縣長B之任期均調整至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並不辦理改選。欲參選甲市市長之C早已準備多年,其認為合併改制升格符合縣(市)民之需求,即使必須面對選區擴大之難題,其亦願意接受挑戰。但延長現任市長A之任期至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且使現任市長A屆時亦能出馬競選升格後之直轄市市長,明顯違反法定任期之規定並破壞與選民之約定,因而違憲。試問:C之看法有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