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性侵害犯防治法制之變革,如何強化性侵害加害人之處遇監督及再犯預防機制,一直成為討論重點。特別是於2005年刑法第91條之1建構刑後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以及為填補刑法第91條之1刑後空窗期的漏洞,於2011年增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而將刑後強制治療溯及擴大至2006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充分表現出朝向「管理」、「監控」、「隔離」的趨勢發展。現行刑法第91條之1對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所施行之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其有剝奪其人身自由及強制之性質,且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委由每年的鑑定、評估,難免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虞,況且因而此種不定期之強制治療處分,難免有成為近乎於終身監禁式的可能,而遭受合憲性之疑慮,因而對於處所及鑑定評估,均須積極研謀改善,以資適法並弭爭議。同樣地,增訂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無論在功能或目的上,以及透過比例原則衡量信賴利益與公益二者衝突上,均有違憲之虞。因而本條應定位為治療安置,且對次高或中高危險而經評估有需要者,應補強訂定「輔導監督」,針對最高危險者,才能實施刑後強制治療,如此設計,才能符合比例原則之合憲性檢驗。另外,強制治療處所及鑑定評估也須積極研謀改善,以避免加深本條違憲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