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受刑人在監獄等圍牆內刑罰執行機構接受行為矯正,社區犯罪人毒拈接受刑罰執行之地點是在社區等「監獄圍牆外」之犯罪人,屬於復歸社會與機構矯正之過渡階段。在犯罪人數逐年攀升、監獄超額收容等問題尚未解決下,如何善用轉向機制,以社區為基礎來進行犯罪人矯正與處遇,便成為許多國家在刑事政策上考量的方向,以及相關經費預算調整分配的重點。英國對於社區犯罪人的監督處遇態度,視之為對於犯罪人的風險管理,同時注重風險評估及如何有效運用社區的資源。英國由於受到來自於歐洲人權公約(ECHR)及1998年英國權利法案(Human Rights Act)的影響,加上來自於國內民眾對於社會治安保障與免於犯罪被害恐懼之需求,因而政府對於社區犯罪人之監督與處遇,如何在人權保障與犯罪抗制二者間取得平衡,即需要高度之智慧與技巧性之干預做法,方能滿足雙邊之期望與約束。其中,「蘇格蘭模式」被不少學者評為是一個可有效降低犯罪人再犯的模式,其優點在於可在許多看似衝突的議題問取得平衡,包括對犯罪行為的處罰、犯罪人的更生復歸、犯罪人的治療、社會大眾的保護、以及人權的保障等。本文分就英國與臺灣社區犯罪人概況、社區犯罪人風險管理制度設計、社區犯罪人風險管理模式、社區犯罪人風險評估工具、社區犯罪人風險評估報告、英國蘇格蘭模式之限制與配套措施、結論與建議等面向,分別進行討論。最後,本文觀察英國社區犯罪人管理理念與做法,對照臺灣目前所遭遇之困境,提出(一)建立專業評估機構與品質認證、(二)考量整體風險管理制度設計並充實配套資源、(三)觀護支援人力多樣化與提升司法社工人數、(四)強化高層整合與夥伴防治網絡等四項建議,供相關刑事司法政策規劃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