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人類面對疾病、傷害的發生,為求生命的保存、身體的復原、健康的改善,不斷地發展醫療技術、開發各種醫療藥品與器材;時至今日,醫療的目的已不限於生命的保存、身體的復原、健康的改善,除擴及至疾病的預防、優生保健外,甚至包含了改變身體結構(如整型、變性)以及生理機能(如壯陽、瘦身)等。不論醫療目的為何,醫療目的之達成,須醫療行為、藥品與器材的完善結合,始克有功。醫療行為,須由受過專業訓練的醫師以及其他輔助的醫事人員為之,方得儘可能保障醫療目的之達成;而藥品或醫療器材之研製,則係提供醫事人員有效從事醫療行為的工其。「藥品」的使用就如同劍之雙刃,運用得當者可達成救人使命,如有誤用則將成毒藥矣。為安全且有效達成醫療目的,藥品與醫療器材之研發、製造與使用,在法制上確實有納入管理之必要;除此之外,部分藥品因其備毒劇性、成癮性或濫用性,對於此類藥品應有特別管理之必要。本文之目的,旨在探討我國藥物安全法制整體概況,特別針對相關刑事規制之現狀加以探討,除暸解藥事犯罪實際規範狀況外,更將就藥事犯罪爭議問題予以檢討或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