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後,對於性侵害事件受保護處分少年行為人,以「必要時」為準用社區處遇機制為前提加以納入整個社區處遇體制中。實務操作上,除必要性判斷應如何進行相形重要外,對於有「必要」施予社區處遇之少年行為人,如函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處遇時,與地方機關之意見不一,甚而並未進行必要性評估即一律函送地方主管機關時,應如何處理即是問題;另,對於非必要之性侵害事件少年行為人,建議應採取有別於一般保護處分之輔導處遇方式為之,俾達個別式處遇功能並符應案件之特殊危險。另外,不僅是成年性侵害加害人,即使是性侵害事件少年行為人亦向來是再犯率頗高的族群之一,究其成因複雜,且可能涵蓋生理心理等多重因素。而少年性侵害事件行為人,由於處在身心狂飆期,倘未予以適度輔導或治療,更加速其成為未來成年加害人之可能性。職故,在考量高可塑性與高將來性的青少年階段,適時介入必要之治療及輔導,除可協助降低其再犯危險性外,更有助於提昇社會安全,但仍期勉治療師應確實清楚少年行為人與成年加害人之本質差異,而為相對應不同之輔導處遇態度。高雄少家法院首創全國少年性侵害行為人社區處遇模式,積極與轄區內高雄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作試辦少年性侵害行為人輔導教育與身心治療,據統計分析已完成之個案成效良好。惟,更有期待精進者,在於少年保護官與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團隊之整體聯繫網絡架構上,如能擴展點、延伸面、以迄建立平台機制,使少年性侵行為人獲得更妥適之輔導及處遇,則預防其再犯與回歸自我健全成長可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