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社會對於犯罪事件處理的態度,與社會如何看待犯罪的方式息息相關。北歐國家是典型的包容型社會,對於犯罪事件處理的態度,與世界上其他主要採取排除型之社會控制手段的國家,對於犯罪及犯罪人採取對抗、驅逐、放逐、隔離與孤立等做法,在思維上有所不同,其調解制度則融入了修復式司法的精神,形成一種「修復式的調解制度」。北歐國家的調解制度具有許多相當獨特的做法,融合了修復式司法的精神,並主要由政府當局所發動倡導,以及由學界及民間機構加以支持。在實務操作上,則主要透過民間社會服務機構來實施,並與政府司法部門相互合作,或由政府司法部門負責主導與管理。北歐國家的修復式調解並非刑事處罰的替代性措施,而是一種教育與預防犯罪的工具,也是一種刑事司法體系的補充性措施。基於國外修復式司法實施經驗,本文主要就挪威、瑞典及芬蘭等北歐國家之修復式司法概況分別加以敘述,最後則提出(一)擷取調解經驗,建立本土模式;(二)進行評估研究,找出有效方案;(三)培育修復式司法民間組織與專業人才等建議,期有助於我國未來修復式司法之政策規劃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