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在推動民主法治方面不遺餘力,惟在選舉過程中,仍無法避免賄選等弊端發生,候選人不時以金錢、招待旅遊及餐會等方式來行賄選民,賄選方式亦隨著各個時代不斷推層出新,防不甚防。再者,我國歷年來曾舉辦過無數次之選舉,其中包括基層選舉與全國性各種不同層級之選舉,各層級選舉無論在選區大小、選舉方式、當選人數及投票人數等方面各異,甚至在當選後,其權力義務也不盡相同,因此本文將針對賄選方式與參選層級對行賄者量刑之影響進行研究,以瞭解法官量刑時考量之因素及依據。本文採內容分析法進行,排除部分賄選類型後,以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近5年臺灣各地一審賄選案行賄者有罪之判決案件共157件為樣本。分析結果發現,在主刑及從刑方面,有期徒刑宣告刑遠低於法定刑、併科罰金比例偏低及緩刑比例偏高。至於顯著影響量刑結果之因素,包括:行賄人數、查扣金額、法定因素中《刑法》第57條酌量刑度、59條其情可憫及《選罷法》第99條自首自白減刑、非法定因素中被告身分等。參選層級、政黨、被告性別及當選與否等因素不會影響法官量刑。本文提出四點建議如下:(一)訂定明確之賄選行賄罪緩刑標準、(二)量刑理由應明確記載、(三)扮演角色、受賄人數、被告身分、查扣金額、每票行賄價值可納入賄選行賄罪量刑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