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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908 (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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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法:第六講告知後同意與醫師說明義務(下)
作者
陳聰富 (Tsung-Fu Chen)
中文摘要
病患自主權所應強調者為,醫師應尊重病患之意願,而非以醫師之個人價值取代病患之價值。然而醫病關係是一種「照護」(care)關係,既為「照護」,則無法僅依據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劃定,即得以體現最佳之照顧結果。毋寧更期待醫師能視病如親,發揮「行善原則」,與病患充分溝通,使病患清楚瞭解醫療資訊,方能實現病患之最大利益。從而告知後同意法則所應重視者,並非是否取得「病患同意」,而是如何「輔助病患作成決定」,以實現病患之最佳抉擇。
起訖頁
66-80
關鍵詞
病患自主權
、
修正之主觀說
、
告知義務
、
理性醫師標準說
、
理性病患標準說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908 (8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立法系列:第一講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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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的言論自由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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