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人性尊嚴、自由、法治國及維護人權,均是歐盟賴以建立的價值(歐盟條約第2條第1句)。以刑事程序被告之權利而言,其核心標準於2000年已出現在《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的第1版文本,這部憲章最後隨著《里斯本條約》的生效,自2009年12月1日起具有法律拘束力。德國憲法──即《基本法》(Grundgesetz)──對於刑事程序,主要著重點僅在法治國結構的核心要求,而且不同於《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德國憲法連「公平(審判)程序權利」都無明文規定。然歐盟法與此不同,歐盟在《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6章制定了一系列(也)適用於刑事程序的司法權利(Justizielle Rechte)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