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關於檢察官不提起公訴之處分(按日本法條原文為「検察官の公訴を提起しない処分」,其範圍比我國之「不起訴處分」為廣,包括緩起訴處分及無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不足、不構成犯罪及其他理由等檢察官決定「不提起公訴之處分」。本文為便於敘述,簡稱「不起訴處分」,請讀者留意),並未設有如我國再議制度之規定,在日本對於檢察官之前揭處分不服時,其救濟措施有下列幾種:一、向檢察審查會(下稱「審查會」,法律依據為日本檢察審查會法,下簡稱檢審法)聲明不服。二、請求交付審判(準起訴程序)(依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62條至第269條)。三、請求上級檢察官發動指揮監督權(依日本檢察廳法第7條至第1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