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務部就不起訴處分及行政簽結案件,參考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設計擬定相關政策規劃,包括:「一、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簽結,可交由有人民參與之『檢察審查會』審查:特別是重大貪瀆、矚目案件,通常均為無告訴人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改變現行職權送請上級檢察署審查之機制(職權再議),改由人民進來參與,審查檢察官不起訴之案件,並擴大及於簽結案件。二、人民檢察審查會由一般民眾組成外,另加上學者、退休之法官組成,並研議採交替任期制,兼顧成員代謝及避免案件中途全員更迭,無法銜接。三、檢察審查會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或自行聘請律師起訴:檢察審查會受理案件,經調取原卷審查後,認為偵查不完備的,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檢察官仍為不起訴後,檢察審查會認應行起訴,得聘請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亦即,為能確保檢察官公訴權行使之正當性,藉由人民參與司法「直接監督」,亦是未來臺灣司法變革回應人民要求之重要政策選項。惟臺灣就不(緩)起訴之檢察權行使過程反映民意實非殊難想像,人民代表參與「間接監督」之規範思維或非絕無僅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