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持人,我們在座的貴賓,對不起我就不一一尊稱,我們今天討論這個事情是非常重大的國家議題,比較英美或其他國家,我相信他們也曾經做某程度的司法改革,但其中在本質上有所不同。第一,他們可能是因為制度走到一個程度後要有一個改變,與臺灣長期本身先天司法信賴度不足的缺陷有所不同。包含德國和日本在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上有所調整,日本曾經調整過又調整回來,但他們的前提並非是人民對司法信賴度低而需要有所改變,所以我們此時面對重大的本質上不同,其實我們從各種數據觀察可以看出臺灣的人民對司法信賴度很低,在法院工作的先進,包含我自己也是從這個體系出來的,他們都戰戰兢兢地工作著,但是人民為什麼還是不相信司法,我想這是其來有自的,這是全民運動,講起來講不完,但我們是否可以透過一個大幅度的司法改革,這個特效藥在短期內改變這個事情嗎?我認為我們似乎不應該讓外界認為有一個特效藥,透過一個制度的改變就可以立刻提升,我不認為比如今天參審制透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就可以改變人民立刻對司法信賴度提高,我認為這是一個漫長的路,我常常舉這樣的例子,但好像有些希望大幅度改革的朋友似乎不以為然,我想司法改革絕對沒有特效藥,但我們卻不得不做。第二,我個人認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是一個諮詢的性質,牽扯許多法律的修改而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程序的問題,當然有些結論是法規命令的修訂,法規命令的修訂當然會比較快一點,但如果我們提及法律,想必就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經過一番冗長的程序。但如這是一個諮詢的角色,將立法委員納入整體至少在結論會議中,似乎是一個好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