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論述了有關《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和《歐洲共同銷售法》下買賣合同中所有權移轉的問題。其中《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含有關於所有權移轉的規定,而《歐洲共同銷售法》則沒有,它甚至拒絕了可能調整所有權移轉的觀點。《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的任務始終是估量第8卷中的解決方案是否和法典的其他部分相一致,而這可以通過從法典中其他的結構中推斷出有關所有權移轉的正確規則來完成,就好像可以從穹頂的建築中可以推導出拱心石的結構一樣。例如,物法和債法的嚴格分離作為《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的基礎,意味著要求一個“真正的合意”(物權合同),它儘管並不是抽象的,但卻存在限制性的因錯誤而撤銷。基於風險隨著交付而轉移,可以推斷出移轉所有權需要交付,而這是一種預設規則。如果把這種邏輯推演的結果和《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中的方案相比較,可以發現這些法條是符合《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結構的。既然所有權移轉的規則類似拱心石,它也只能相對是正確的,即在本法律彙編的結構內,而並非絕對的事項。另一方面,《歐洲共同銷售法》僅僅稍稍改動了《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的提要,因此其主要的特徵是相同的,並可以引導出和《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一樣的有關所有權移轉的規則。儘管這些規則在嚴格意義上並非強制,其暗含於《歐洲共同銷售法》之中,並在這個問題上決定了今後的規定。甚至更為可能的是,歐洲法院將從沉睡中喚醒這些規則,並使之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