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下制定民法典再次被提上日程,此時回顧歷史上最著名的法典化爭論,必有借鑒意義。在德意志諸邦國從拿破崙的統治下解放出來之後,蒂鮑特1814年撰寫了《論制定一部德意志統一民法典之必要性,主張制定統一的民法典。同年薩維尼撰寫了《論我輩從事立法與法學之稟賦》一書,迎頭反擊。他認為,法律應當立基於所謂的民族精神,通過探討不同時代法學家的立法能力並比較《法國民法典》《普魯士普通邦法》和《奧地利普通民法典》三者的優劣,認定其時德國尚不具備制定法典的能力,在此基礎上提出在已有法典和沒有法典的邦國如何進一步推動法學研究的發展。我國民法學研究依然處在起步階段,社會依然處在高速發展階段,土地、家庭、繼承等諸多民事領域依然處在劇烈變動之中,如何對此作出法律上的應對,值得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