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維飛教授的論文獨闢蹊徑,從單獨侵權的角度審視了共同侵權制度,並從第12條與第8-11條、第37條的整體關係考察了我國數人侵權背後的理路設計,界分了數者的適用邊界,諸多觀點值得認同。但數人侵權或共同侵權情形究竟應承擔按份責任、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已經越出了單獨侵權的邊界,選擇何種責任類型,最終仍取決於政策考量。而且解讀《侵權責任法》第11條和第12條關係的關鍵,還需要與“同一損害”的認識相關聯,這裡涉及同一損害和損害可分與否之間的關聯。對第12條規定的按份責任更妥適的理解,應是責任內部份額的承擔問題,而非外部責任的承擔,不宜單獨作為請求權基礎,或者將之限縮至狹義的加害份額不明的案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