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抗辯事由的視角解釋了我國有關數人侵權責任中最具特色的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12條,在此基礎上探討了該條文對《侵權責任法》第26條中與有過失制度、第8條中共同侵權制度和第37條中安全保障義務人補充責任制度的解釋論所產生的影響,並認為:學者通常認為的第三人與有過失情形,應通過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2條加以解決,無須類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6條解決;《侵權責任法》第8條中的共同侵權應包括共同過失的情形;應將《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2款的適用情形限制解釋為僅適用於第三人故意、安全保障義務人過失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