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風險涉及的是給付標的不可歸責于債務人而毀損或滅失後,債務人是否有義務再次進行給付;對待給付風險涉及的是,如果債務人不再承擔給付風險,債權人是否還有義務支付對待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的風險移轉為對待給付風險的移轉。中國法中對種類之債的給付風險沒有直接規定,但對待給付風險的移轉時點構成給付風險移轉的可能最遲時點。在寄送買賣中,貨交獨立運輸人後,給付風險和對待給付風險都已移轉,並且獨立運輸人過錯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構成風險移轉中的風險事件。由於此時給付風險已經移轉,從而出賣人無義務再次進行給付;由於此時對待給付風險也已經移轉,從而買受人尚負擔價金支付義務,且買受人不得通過解除合同來逃避此義務,但買受人可向出賣人主張受讓出賣人針對運輸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出賣人向買受人讓與此損害賠償請求權前,出賣人向買受人主張價金的,買受人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