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農作物保險目前僅開辦高接梨農作物保險。本文以純保費法概念比對2005-2014年生產地區災損金額,發現保費有偏高現象。另,整理美國、加拿大、歐盟,日本與韓國之保險制度後,歸納出我國未來可規劃之配套措施。因為農作物保險十分複雜,不可能對於農作物保險有很細部的規範,但大範圍或是概念性的規範是必要的,若未來臺灣要走向商業經營模式,有必要制定農作物保險法以規範保險的內容,以兼顧農民與保險公司的權益。在政府補貼方面,建議參考歐盟對擬扶植的特定族群如青年,給予較高的補助。在承保風險方面,應提供保險金額較低之多重農作物災害保險,亦可參照加拿大所得穩定計畫,規劃所得保險。在經營模式方面,建議採用公私夥伴關係模式,即初期由政府主導民營保險公司的行政經營,直接減少民營保險公司的行政成本,待民營保險公司熟悉作業流程後,轉成具有政府補貼之商業經營模式。最後建議參考日、韓之保險制度,政府對於一定比例以上之賠付率,提供再保險,超出政府負荷之賠付率,由政府至國際再保險市場再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