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官對犯罪科刑時,指主刑及從刑二種,前者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後者則指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1或抵償(刑法三二至三四)。但因短期自由刑有其流弊,故有易科罰金之轉向措施出現。惟目前各監所內得易科罰金之收容人竟占總收容人數之四成,究其原因,竟是因受刑人無資力可辦理易科罰金故寧願入監服刑,顯見易科罰金之轉向措施無法真正落實。故立法者乃於今年一月三讀通過刑法第四一條易科罰金之再易刑處分¾¾「社會勞動」制度,俾資解決上開問題,預計於二九年九月一日施行。本文先簡單對易科罰金說明,再就其轉向之社會勞動制度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