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告知後同意在我國討論十餘年,討論之議題涵蓋美國法之「告知後同意法則」及德國法之契約上說明義務。在學說熱烈討論之際,我國法院實務上卻發現,無論案情如何,原告經常主張,病患之併發症或任何醫療傷害,均係因醫師違反告知說明義務之故,所以醫師應負賠償責任。法院為回應原告之主張,在許多案例,均於討論醫療行為本身是否具有過失後,進一步探求醫師是否盡到法律上所要求之告知說明義務。然而在個別案例中,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在法律上之意義未必相同,但法院則有所不察,均認為係屬「告知後同意」之告知問題,而使醫師的一般說明義務與告知後同意之告知義務,陷於混淆,故有澄清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