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醫師甲之行為是以注射針筒抽取乙的血液。此一行為符合刑法第二七七條傷害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因為以尖銳針頭刺入乙的身體抽血,是對乙身體物理組織的侵襲行為。甲的行為可以根據乙之承諾而阻卻違法性,但前提是乙之承諾是有效承諾。承諾的成立要件除須承諾放棄的法益屬被害人可得處分者外,被害人須具承諾能力,亦即對所要放棄之法益具有完整與成熟認識能力與判斷能力。此外被害人承諾必須具有誠摯性,除了不能受到強暴脅迫等強制外,如果被害人承諾是受到行為人欺騙,不管欺騙的內容是涉及法益關聯性抑或侵害法益的目的,均應認為受欺騙者之承諾具有重大瑕疵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