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74條並未明確對其他有償合同所參照的買賣合同有關規定的範圍,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對股權轉讓合同是否能直接參照買賣合同相關規定都存在爭議。通過對第67號指導案例以及同類股權轉讓案件的分析,可以總結出該類案件的法律適用規則:首先,作為特殊標的物,股權的移轉和交付方式決定了其轉讓合同不應當適用《合同法》第167條規定的分期付款解除權;其次,在適用其他法定解除權時,應當從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角度出發,從嚴把握解除權的適用條件。由於商法與民法體系之間的價值取向各有側重,商法更偏重效率價值以及外觀主義而民法更偏重追求當事人間的公平正義,導致了同一行為的內外部價值評價出現矛盾,因此,從行為本身的屬性來判斷異類規則的適用性和適用程度是更為合理的解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