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符合《刑法》第286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由於本罪尚屬新罪,不僅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目前還沒有本罪的判例,學術界至今亦未對其展開系統而深入地研究,而國家與公民時時刻刻都處在複雜的網路關係之中,故全面、透徹地研究本罪的相關問題,厘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刑事法律責任與界限,從而有效地保護包括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內的全社會利益和網路安全,這已經是迫在眉睫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