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定直接決定著稅收立法權的性質與歸屬,統領著稅收立法權的配置體系,並演繹著三對最基本的憲法關係。地方立法無權涉足稅收問題不僅是我國的一以貫之的基本立場和法制傳統,也符合長期以來人們關於單一制的思維定式。央地財政關係的失衡表明,僅僅讓地方分享一定的稅收收益,難以適應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水準的改革需求。賦予地方相應的稅收立法權,使其擁有相對完整的稅權,是破解地方財政困難、合理建構央地財政關係的現實考量,同時也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和邏輯上的自洽性。只有對《立法法》上的稅收法定條款做適度的修正並使稅收法定回歸其本來意義,才能在規範層面上為地方稅收立法權開闢生存空間。在證成地方稅收立法權的同時,還需特別強調對其的監督與制約,這或許可以成為啟動我國憲法實施監督制度的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