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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私法研究
201612 (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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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共同共有的類型及其純化
作者
戴孟勇
中文摘要
《物權法》第95條規定的「共同共有」並非循環定義,而應根據體系解釋方法解釋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不區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物權法》規定的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之間存在著六個方面的區別,據此標準衡量目前學界認可的共同共有類型可知,合夥企業財產和共同繼承財產均不屬於共同共有,一般合夥財產屬於按份共有,只有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才屬於共同共有。
起訖頁
38-61
關鍵詞
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
合夥財產
、
共同繼承遺產
、
夫妻共有財產
、
家庭共有財產
刊名
中德私法研究
期數
201612 (14期)
出版單位
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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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詞義考
該期刊-下一篇
合夥與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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