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律概念的共同共有,存在構詞法上的同義反覆。以語詞演變為線索,我國法上的共同共有可追溯至德瑞法上的合手共有。合手共有之要義,可化約為手手疊加之象徵性與日耳曼團體精神。合手共有極具「地方性知識」色彩,且較為玄秘,並存在結構性困境;尤其,日耳曼共有/羅馬法共有之二元規則體系,與羅馬法共有、合夥、法人三層遞進之規則體系,存在鏡像重疊,並給現代法教義學帶來一定困難。我國自清末以降,繼受合手共有時保有的猶豫,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95條乃至整體共同共有之塑型預留了自由空間,從而對共同共有內涵可有兩種不同的解釋路徑;而將共同共有型塑為「地道之合手共有」還是「調整的按份共有」,關涉共有體系的開放乃至民商法規則體系的調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