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看之下,合同訂立似乎是合同法的一項「古典」議題。合同經由要約、承諾而締結,此亦稱「合同訂立機制」,這一機制有時亦被視為由要約承諾組合而成的結構性「配對」。合同訂立是市場經濟中最為重要的法律行為,但這與「無合同而自我拘束」和單方允諾的重要性並無衝突。反之,其引發的思考是,現代合同法必須回應新的社會需求,必須充盈相應概念,以因應現代法律實踐之需。筆者僅就合同訂立由要約承諾組合而成這種結構性理解提出警告,並揭示此種合同訂立傳統機制所面臨的嶄新挑戰,其中尤其涉及先合同階段對合同訂立的影響、多步驟締約、合同訂立與單方允諾的關係三項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