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中的先買權,包括規定於第五編「債務法」中的意定先買權,以及規定於第四編「物權法」中的法定先買權;後者又包括不動產按份共有關係中的先買權和建築權關係中的先買權。在規範定位上,先買權屬於所有權的意定或法定處分限制;在學理定性上,法定先買權和經預告登記的意定先買權屬於以形成權為內容的物上債務,原則上可以向任何取得所有權的人行使。意定先買權以法律行為為成立基礎,且存在形式強制要求。意定先買權與法定先買權之間、兩種法定先買權之間、多級建築權關係中基於不同層級權利的先買權之間,存在各異的競合關係。意定先買權和法定先買權在先買適狀、時間限制、繼承轉讓等規則方面存在若干差異。此外,瑞士法還存在以《農業用地法》中的農莊農地先買權為典型的特別法定先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