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合同法原則》《共同參考框架草案》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規定,各消滅時效原則上可分別計算。在合同性連帶債務情形,建議規定消滅時效中斷或者停止事由具有絕對效力。《歐洲合同法原則》《共同參考框架草案》規定混同具有限制絕對效力。三部示範法典都對不同類型的抗辯事由的效力進行了區分規定,且規定債務人可以主張專屬於其自身的和債務人共同享有的抗辯。示範法典關於可分債務的規定簡單且多餘,關於協同債務的規定在成立要件和法律後果方面都不甚清楚。而對於各連帶債務規則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適用於法定多數債務人關係的問題,各示範法典無明確規定。應當僅在共同給付承諾之範圍內,制定統一的歐洲多數債務人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