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上的許可權分配是一個經典課題,不同的憲法體制可能有不同的解答。在行政機關缺乏民主正當性、且定位為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時,不宜承認其可以直接依據憲法制定法規範。法律的法規創造力原則主張,凡含有法規(法律事項)者,均由法律創造。隨著立法機關地位的強化,法律事項的範圍也在擴大,法規的界定亦隨之擴張。從我國憲法而言,應將一般性規範作為判斷法律事項的標準。國務院只能在憲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根據法律制定執行性的行政法規,或者在法律的專門授權時制定補充性、創制性行政法規。如此,方能在人大制度之下理順法律與行政立法之間的關係,維護發端於人民主權的自上而下的法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