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請求國針對被請求國的要求作出量刑承諾,並保證承諾的順利實現,是保障境外追逃順利進行的關鍵性措施。反思我國量刑承諾制度,還存在以下問題:在上下級法院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的前提下,當前保障案件審理法院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量刑承諾的機制並非無懈可擊;在案件判決書沒有明確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量刑承諾的前提下,難以保障判決書既實現量刑的充分說理,又實現量刑承諾的具體內容,並體現量刑承諾對於最終判決的直接約束力。對此可以考慮通過以下方式完善:建立法定的量刑承諾程式,將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承諾的決定權賦予一審法院,並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為量刑承諾的兌現奠定制度基礎;在判決書中明確引用之前作出的量刑承諾,從而既實現量刑的充分說理,又體現量刑承諾對於判決的直接約束力,提升國際社會對於我國量刑承諾制度的認可與信心,從而推動境外追逃的良性迴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