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貳、歷次修正要點 一、五十二年之修正 二、六十三年之修正 三、八十一年之修正 四、八十六年之修正 五、八十八年之修正草案參、保險法修正芻議 一、保險契約法之修正 (一)保險契約應分為損失填埔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 (二)保險契約為射倖契約(Aleatory contract) (三)保險契約為屬人性契約(Personal contract)(以上請見本誌第六五期) (四)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Contract of adhision) (五)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契約(Contract of utmost good-faith) (六)保險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七)保險契約為不要物契約 二、保險業法之修正肆、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