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自民國100年公布《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後,幼托整合開始實 施,統一教育部為主管機關,自此國 小附設幼兒園的人員編制也出現了變 化。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 條之規定:「...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 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 教保服務人員:一、園長。二、幼兒 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幼 兒園應置廚工。」因此,在國小附設 幼兒園的部分,除了原先的幼教教師 外,每園又增加教保員和廚工的編制。 而其進用是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 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 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 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附設幼兒園,於 本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因此,可以知道教保員及廚工皆是契 約進用人員,適用勞基法,與幼教師 適用的教師法不同,自此也造成幼教 現場上的諸多紛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