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的從業禁止既不是行政性強制措施,也不是刑罰,而是保安處分措施。其適用以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實施違背職業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為前提,以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為實質根據,其中職業的分類應以國家標準《職業分類與代碼》為依據,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應以精算評估法的結果為基礎,並結合自由心證進行判斷。其範圍既要與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相適應,又不得過分限制犯罪分子的勞動權;其期限為3至5年,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並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而言,從業禁止的宣告一般在判處刑罰 的同時進行,例外地也可在裁定減刑、假釋時宣告;就死緩和無期徒刑而言,宜由法院在裁定減刑、假釋時宣告從業禁止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