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相比,中國成文法律的出現至少晚了1500年,這是比較文明史上 一個重要的問題。這種差別的根源在於社會組織形態的不同,而要搞清中國成文法形成的原因,關鍵在於真正理解西周到戰國時期社會變化的性質。在古代美索不達米亞“城市國家”中,社會的基本組織是以“戶”為單位的“核心家庭”;而成文法律即以這樣的自由民為對象,是“城市國家”建立和維持其社會秩序的必要手段。基於青銅器銘文的最新研究表明西周是一個“權力代理的親族邑制國家”,其社會的基本組織單位則是擁有大量人口和土地,並對其成員承擔著法律責任的“宗族”。因此,西周時期並沒有形成成文法律的需要或條件。但是,西元前771年西周滅亡,中國古代社會在列國戰爭中從“邑制國家”逐漸向“領土國家”轉變。特別是作為“領土國家” 一級行政組織的“縣”的出現,為“核心家庭”的發展提供了機體,也使國家第一次與一家一戶的小農家庭發生了直接關係。對“縣”裡的自由農民以及城市中出現的大量平民管理之需要,促使成文法在中國春秋晚期到戰國早期應運而生。換言之,在美索不達米亞成文法律是古代“城市國家”的必需,而在中國它是古代“邑制國家”向“領土國家”轉變過程的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