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規劃國家下,高度發展的社會分工和不斷加劇的利益多元,已使國家與社會呈現交互影響的複雜過程。據此,基於傳統干預國家而發展出的處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單邊原則也應由雙邊或是合作原則所替代。合作原則首先可以理解為對國家與經濟之間的相互影響、共同設定目標、共同致力於目標實現的協作過程的事實確認;其次也能夠理解為一種形成性原則,從這一原則出發,會衍生出許多與規劃國家相符的新的行為方式和法律制度。最後,在合作概念的背後還隱藏了國家與社會的規範模式,這種模式又為新的經濟憲法提供了基本指導。在合作原則之下,傳統國家演變為社會和 經濟權力的承擔者共同服務於公共目標,公共任務得以合作完成的合作國家,而社會同樣演變為社會成員逐漸擺脫了利己主義的競爭原則,對公共福祉負有協作義務,對共同體承擔責任的合作化的多元主義社會。合作化的多元主義社會和合作國家並未改變社會與國家之間不混同和不同一原則,而是對國家與社會之間互相滲透、交錯影響這一綜合過程的全新描述。國家與社會的合作同樣對憲法學理提出重大挑戰,憲法學理必須接受現實發展,並在國家目標條款中對之予以體系化建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