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欲研究學校教師對學生進行性侵害後,學校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只有兩起具體賠償案例,一為臺中謝姓老師性侵男童案,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所屬國小和縣政府需國家賠償。另一則案例則是引起媒體關注的花蓮田姓教師性侵女童案,後來引發監察院彈劾和糾正,花蓮縣政府也同意國賠。本文欲介紹美國最高法院四則代表判決,分別為Cannon案、Franklin案、Gebser案和Davis案,從這四個代表案例的介紹討論,來分析美國對類似問題校園賠償責任的發展。在介紹完美國判決後,再回頭比較我國學說與實務的見解。本文發現我國和美國對校園賠償責任的背後邏輯和使用法條依據並不相同,故本文進而深入分析,並提出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