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於洗錢行為與各項重大犯罪常具有共生結構,使得洗錢犯罪對社會經濟之危害程度,遠大於傳統型態的犯罪。金融機構因作為資金融通、轉移、運用的中介者與集散地,往往成為從事洗錢活動之人利用的洗錢管道,因此金融機構在防制洗錢的工作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為防杜重大犯罪者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並於交易之際發現重大犯罪與洗錢犯罪行為,我國洗錢防制法要求金融機構採取一定的措施,以遏阻洗錢活動。本文將透過對國際間防制洗錢相關規範與機制以及英美兩國相關立法例之介紹,並就我國現行制度進行比較分析,以提供我國未來在防制洗錢工作以及相關法制改進的參考。 " |